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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光大乌龙事件(6)

  事件处理

  2013年8月22日,光大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接受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提出的辞去公司董事、总裁职务的申请,光大证券董事长袁长清将代行公司总裁职责。公司股票午后临时停牌,23日复牌。

  证监会2013年8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对光大证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倍是适当和依法的,法条规定,可没收所得,并处1到5倍罚款。依据证监会调查及邀请专家共同论证,共同结论是应对光大证券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对涉及的所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券商内控法律法规的责任等。该案并未移送司法机关。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报

  2013年8月20日,光大证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规范自查的通知》,称光大证券这几日出现的交易异常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交易商协会关于主承销类会员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决定暂停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正式立案

  2014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正式受理,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即将与中国证监会对簿公堂。

  开庭审理

  2014年4月3日,8·16光大“乌龙指案”主要当事人、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结果预计最晚在5月上旬公布。

  案件宣判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当庭表示上诉。

  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对首批8起同类型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6名投资者分获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

  2015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23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作出一审裁判:5件案件因投资者申请撤诉而经法院审查裁定予以准许,对其余18件案件分别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款。

  2015年12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志刚等57人分别起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16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做出裁决,其中,17起案件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40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共计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24.64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光大证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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